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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7-06-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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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我国轻工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国轻工业领域科学发现、科学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8人,三等奖6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科学技术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技术发明奖类:在轻工业相关科学技术和生产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

(二)技术进步奖类,该类奖包括:

1、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3、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行业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4、社会公益类:在标准、科技信息、计量和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创造社会效益的。

5、工人创新类:授予工人身份的公民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受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受奖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项目整体技术实施需在2年以上。

第十 科学技术奖奖励每年一次

第十 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科学技术奖不评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 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技术发明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核心发明点获得发明专利;

)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 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 本细则第十条第三款所称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

第十技术发明奖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等级

评 定 标 准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 技术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社会公益项目获得成果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以上的水平。

()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从项目申报截止日计算),产生了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贡献。

()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十条 技术进步奖中技术开发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等级

评 定 标 准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先进水平,成果已经实施,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 技术进步奖中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等级

评 定 标 准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行业覆盖面较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达到国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 技术进步奖中重大工程类授奖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等级

评 定 标 准

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积极意义。

 

第二十技术进步奖中社会公益类授奖评定标准如下:

等级

评 定 标 准

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 奖励委员会委员1521人。主任委员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轻工业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该专业组的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 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提出,经奖励委员会主任审批。专业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入选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1、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熟悉本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方向。

2具有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是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

3、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4、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 报

奖励办法第十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作的统一格式申报

  第三十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 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化妆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三十评定未授奖的项目,隔一年后,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 奖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的科学技术奖组织申报单位,由组织申报单位形式审查合格后,报送奖励办公室。

所在地区和行业无受委托组织申报单位的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的组织申报单位,由下述单位自愿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办公室签订协议承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和汇总工作: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行业主管部门;

(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行业协会、学会;

(三)其它承担科技管理工作的科研院所或科技中介组织。

第三十 各相关高等院校、科研和设计院及轻工归口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奖励办公室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仅限组织申报归口的国家、行业标准项目。

第五章 评 审

 第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组织申报单位和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奖励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条 当年被评为一等奖的奖励项目和往年被评为一等奖的项目可作为推荐年国家奖备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择优推荐次年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往年被评为一等奖的项目参加奖励委员会评审推荐次年国家奖,必需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申报单位同意。

第四十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 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 奖励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投票通过,表决结果有效。

  第四十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 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四十 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受理项目通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网页进行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异议

第四十 受理项目进入网上公示程序后,对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增加或减少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 项目进入公示程序后,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撤回申请,视为当年经评定未授奖项目。

 

第四十 奖励委员会对申报奖励项目(含完成人)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网页上公布。

  第四十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名称文字错误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申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并确认,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七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组织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和完成人协助。组织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和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处理。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受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十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十 通过网络公布1个月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及完成人,提交评审。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批准。

  第五十 对授予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奖励证书。奖金由受奖单位从获奖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支付;对没有获得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奖中社会公益项目,由受奖单位筹措支付。奖金额度不超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

第八章 其它

十条 国轻工业联合会从被评为一等奖的奖励项目中择优于次年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凡申报科学技术奖,未被评上奖励项目,经专业评审组评审确认达到一定水平者,奖励办公室可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技术鉴定对通过鉴定项目可颁发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

凡申报科学技术奖项目,将被录入中国轻工业科技成果资料库。对具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可在行业中组织有偿技术推广应用。

章 附 则

第六十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对本细则条款进行解释。

第六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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